12351在线维权
     12351职工维权信息
 
标题:  求助--劳务纠纷
详细描述:  我于2006年12月到青岛啤酒打工。2007年3月份签了合同,合同到期时间是2008年2月28日。我在2008年2月26日和青岛啤酒续签了合同。在3月3日又想青岛提出辞职。3日当天部门经理已签名同意我辞职,还要给人力资源部经理和总经理签名,但是3日当天人力资源部经理和总经理已出差。3月5日起,我就没去上班,到了3月13日才把辞职书给人力资源部经理和总经理补签。结果,人事扣了我2月份的工资,还有我1月份上了200多个小时,加班费也不给我。

请问:青岛啤酒这样做合法吗?我该不该被扣2月份的工资和1月的加班费呢?(我们是以综合计时制的),如果青岛啤酒这样做不合法,我要怎么样讨回我的工资、加班费?需要准备那些材料?

反馈结果: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三十日提出辞职而离开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反映人可以要回自己的工资和加班费,同时反映人也要承担没有提前三十日提出辞职的责任。
反馈时间:  2008-5-4 10: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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