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51在线维权
     12351职工维权信息
 
标题:  经济经济补偿金是怎样计算的?
详细描述:  

  由于我们公司一直亏损,需要停产裁减人员.有以下几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是怎样赔偿的,<现在公司有80人左右>

1.合同期已到,公司要求我们辞职是怎样赔偿?如果有赔偿08年以前的功龄有没有算?

2.合同期还没有到的,公司需要裁减人员.<合同期限,有几个月和几年没有履行合同的,经济经济补偿金是一样赔偿的吗?>

3.如果公司还没有裁减人员之前,自己辞职有经济经济补偿金吗?

  老总说:所有的补偿金都是从08年以后计算.<就是半个月的补偿>以前的功龄都不算!这样合法吗?合同到期和没有到期的是一样赔偿的吗?

反馈结果:    1.劳动合同期满,只有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原固定职工第一次终止或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劳动者的连续工龄支付经济补偿(工龄是指自用工之日起计算,2008年之前的工龄全部包括在内)。2003年7月14日以前录用的国有企业合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到2003年7月14日)。

   2.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因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自用工之日起计算,2008年之前的工龄包括在内)

  3.只要劳动者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都不支付经济补偿。

反馈时间:  2008-5-12 11:54:42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主  办:厦门市总工会
地  址:体育路95号市总工会大楼     值班电话:0592-2661065
备案号:闽ICP备080099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