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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组建工会
厦门市总工会   组织部  2007-7-27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法》第三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法》第十一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
 
    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企业应予支持,不得阻挠。
    企业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应按月向上级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0.5%的补偿金。企业成立工会时,所缴纳的工会筹备金按工会经费由成比例返还企业工会;补偿金上缴国库。
    未按前款规定缴纳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的,比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44条第4款规定办理。
——《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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