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帅和小美是一对情侣,今年年初,他们一起通过面试,入职同一家公司。但公司制度中规定,员工之间禁止恋爱、结婚,违反者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小美和小帅私下约定,上班时假装不认识,然而还是被公司发现。恋情曝光后,人事主管表示:公司禁止办公室恋情,你们必须有一人主动离开公司。那么,公司这样的做法合规吗?
专家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规章制度的运作前提是合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否则该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因此,单位规章制度中关于“员工之间禁止恋爱、结婚,违反者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明显违反国家规定,故该规章制度内容无效。纵使小明与小花已经在规章制度上签字确认,单位也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以办公室恋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八十七条的规定,需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经济赔偿金。(市总全媒体中心 刘晓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