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小帅从事电话销售工作,公司规定每季度对业务员的业绩进行排名考核对于年度排名末位的人员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已经连续两个季度业绩不达标的小帅为了保住工作,每天从早忙到晚,不停地打电话。
年底了,紧张的时候到了,公司要公布所有业务员的业绩排名。毫无意外的,小帅本年度绩效排名垫底公司向小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那么,公司这样做是对的吗?
专家解答:
末位淘汰制不符合法定解除情形。
末位淘汰制是用人单位设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依据考核结果对员工进行绩效管理,提升员工积极性及企业竞争力。但末位淘汰制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理由单方面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业绩居于末位≠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者业绩居于末位,并不直接意味着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如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另行举证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具体事由。即使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培训或调整岗位,穷尽方法帮助职工适应工作,除非劳动者经过调整工作岗位后依然无法胜任工作的,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市总工会全媒体中心 刘晓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