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们谁懂啊!我被招聘文案 CPU 了!
上个月刷招聘软件,突然弹出个 “急招档案员”。月薪 3-4000,工作轻松,重点是离家近到能步行上下班!我当时眼睛都亮了 —— 这不就是老天爷喂到嘴边的 “梦中情职” !
我马上投了简历,面试也一路绿灯。老板把我夸得天花乱坠,说 “我们公司就缺你这样的人才”,我美滋滋入职,每天掰着手指头等着发薪日。
终于等到发工资这天了!看到工资短信的瞬间,我瞬间瞳孔地震:应发工资2??2000 块?
我揣着工资条冲进老板办公室,气得声音都在抖:“为,为啥只有两千啊?招聘写的 3-4000 啊!”
老板看了我一眼,慢悠悠开口:“合同写的是 3-4000,又不是 3000-4000。发你 2000,没毛病啊。”
我:哈?大脑当场宕机三秒,我的天呐,都什么年代了,居然还有人玩这种文字漏洞。
缓过神我又反应过来:“不对啊!厦门最低工资都 2265 了,还差 265 呢!”
老板淡定慢悠悠的说:“我们公司注册地不在厦门,按外地标准算的。”呵,真的笑了家人们 —— 原来人无语到极致,是会生理性想笑的。
我转头就打了12351职工服务热线,客服小姐姐一句话给我整清醒了:“公司注册地最低工资低于上班地的,得按你实际上班的地方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其中第六项明确为“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即工资)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就劳动报酬达成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体现。这里提醒大家,要看清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在出现劳动报酬纠纷时,劳动合同中的明确约定是劳动者主张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市总全媒体中心 刘晓昀)